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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去年3月8号跟邻居打架,从派出所接案到2011年10月8号结案我们都没有听说过对方手指被咬断,对方是在去年11月14号做的司法鉴定我也是在今年2月7号接到法院转票才知道的。当时派出所给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是在咸阳刑警支队做鉴定,而对方现在拿得是交大附院的伤情鉴定报告,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中的第十八条 和第二十二条。我对这个报告不认可,法院也认为程序不对退回派出所重新调查,没想到的是公安分局介入调查时尽将我刑事拘留啦。而且是早上11点调查完就不让我回家到中午1点多人很少的时候将我从派出所带到分局刑事拘留啦。后来在家人的交涉下叫了俩万块钱的保释金办了个取保候审。公安分局这么做有何道理,分局的人还说法院不认可你找法院我们认可,又说是法院给的文书让拘留你的。以上问题请律师们给解答。谢谢(请说出办案依据)

刑事行政
2012-05-16 17:44: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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