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
王先生01年购买了一辆由他人私自拼装、组装的车辆,雇用司机张先生从事运输经营活动。04年12月王先生与司机张先生达成车辆买卖口头协议,车款由王先生在司机的运费中抵扣。当天,司机张先生发生交通肇事造成他人死亡。交警队认定司机张先生负全部责任。被害人亲属诉讼到法院,法院判定:因有证人证明,车辆买卖协议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1、司机张先生是车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 王先生不是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是司机无赔偿能力,且已逃之夭夭。
现此案已上诉,择日开庭。
上诉理由:要求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请各位大侠对此案多提宝贵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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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余军律师的参与解答,由于本人没有介绍清楚案情,又做了补充介绍。此案法院已开庭审理,调解结案。王先生承担了50%的赔偿责任,另50%由司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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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王先生已不能占有使用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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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是私自拼装、组装的车辆买卖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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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该车经交警队认定:是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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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该车经交警队认定:是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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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补充该车经交警队认定:是无牌、无照的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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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