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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所在的村小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一块山地.另一村小组的陈某也拿着他与所在村小组签订的合同,主张主张该地的使用权.引起两个村小组关于土地权属的纠纷.郭某所在的村小组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确权,当地人民政府确定该地为郭某所在的村小组所有.陈某所在的村小组不服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郭某与陈某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郭某与陈某分别拿出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主张权利.法院认为,"在垦荒种植该地过程中,虽争执双方均与各自所在的经济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但由于该地长期以来属两个经济社的争执地,且该地经**村民小组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权属争议解决,现政府部门未作出最终处理归哪一方所有及使用,因此,争执双方仅凭各自与其所在的经济社所签订的承包书进行开荒种植均不是合法的经营者,其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最后,复议决定维持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土地归郭某所在的村小组所有.陈某所在的村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请问:郭某与所在村小组原来签订的合同是否仍然有效?郭某能否根据人民政府最后的确权结果向陈某主张其承包该地的使用权?

经济相关
2005-05-06 21:27: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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