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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产假是在2012-3-20前申请并批准,在2012-4-10左右又请同事申请剖腹产延长假期一个月。但是昨天公司来电话说,产假按照之前的90天算正常产假,剖腹产的假期只有15天。为什么是在国家新的法规之前申请的产假,在公司执行过程中会按照两套规定实行,正常情况下剖腹产假期应该如何计算?另外非深圳户籍晚育假的时间是多久?谢谢

民事相关
2012-05-15 11:43:0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另外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追问:产假申请并执行时间是在国家新法规出台之前,公司怎么可能按照最新的98天来计算产假时间!现在的问题是公司于2012-5-14电话通知,产假是90天,外加15天剖腹产假期总共105天。而且人事的人还说是咨询过律师的,一件事情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出现按照两种标准执行,另外最新的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是否明确剖腹产假期时间是30天还是15天?
    解答:回复4fb1c8534d685:国家的规定是针对全国范围的,广东省内执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该规定并没有被废止,仍然是有效的.如公司不执行,可以到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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