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计划收购一个体加油站(含土地使用权),请问出让方和我方需缴纳那些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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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使用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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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这要看当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对一般企业而言,地税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缴纳。但对房地产企业则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合同签定?为准)所占土地面积进行减除,直至将所有房产出售完毕。我公司所在地区土地使用税是按季度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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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税费的缴纳 根据深圳市的现行规定,有关税费标准如下: 契税: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个人1.5%、单位3%,非居住房屋3%; 合同印花税:买受人承担,0.03%; 权证印花税:买受人承担,5元/本; 交易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全部由开发商承担; 登记费:买受人承担,住房每套80元、非住房每套300元; 配图费:买受人承担,居住房屋25元;非居住房屋1:500地籍图每幅65元、1:1000地籍图每幅92元、1:2000地籍图每幅120元; 抵押登记费:纯公积金贷款100元,组合贷款及商业贷款200元; 公证费:50万元以下部分,按房价的0.3%,不足200元按200元计;50万-500万按0.25%; 贷款保险费:买受人承担,贷款额X0.05%X贷款年限。 预告登记费用:50元每件。 以上税费标准仅供参考,实际费用应按登记时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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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而是以是否具有使用权为条件。该私营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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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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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