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吴**生(1994年去世)和妻子蔡某(1995年去世),生有五个孩子:
大女儿(嫁出去后,和父母是同一个村)
二女儿(1995去世,和丈夫生有二个儿子);
三女儿(患有经神病,丈夫于1998年去世,生有一女一儿,);
大儿子(2005年去世),未婚,无子女;
二儿子(父母在世的时候由大儿子送到外地治疗,走丢失了,现无音讯,法院公告失踪),未婚,无子女。
被继承人吴**有房产一处,共230平米,分前院80平米(完好,目前出租给别人,大女儿收取房租);后院140平米,破旧,无法住人。
大女儿、二女儿、三女儿和大儿子、小儿女子均是吴**生夫妻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1、大女儿和丈夫,生有二儿二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家庭生活条件比二女儿家和三女儿家都好。
2、二女儿先于父母去世,由二女儿的两个儿子代位继承。
3、三女儿患有精神病,丈夫在1998年去世,女儿儿子跟着奶奶长大,三女儿一人生活(生活部分自理),享受国家的低保政策,还有村委会和奶奶家人的照顾。现在女儿25岁啦,应该承担起照顾母亲的义务。三女儿在继承父母的遗产时是不是要受到照顾。
4、大儿子和小儿子发生转位继承,是不是转位到姐妹(被继承人的大女儿和小女儿,被继承人的二女儿已先于补继承人去世,大儿子和小儿子的遗产能否转位继承到二女儿)。
还有一点,大女儿在大儿子去世后,修理了遗产的前院,并且出租出去收取房租。2009年还以个人名义审批修建后院。这些事情三女儿家不知情。是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针对上述事实,大女儿,二女儿和三女儿分割被继承有留下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应该各占多少比例?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