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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销售公司,因客户需要安装地板,所以聘请安装小组安装。安装小组自己找人组队安装地板,在一客户家发生了安装小组找的工人锯伤事件。 安装小组下面的工人要求确定和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定无劳动关系,一审二审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定非我公司找的工人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直接支付劳动报酬,不存在劳动关系。 因安装小组同时给好几家公司安装地板,受伤当天给别家公司安装地板到凌晨3、4点,早上8点又接的我公司的活,下午就受伤了。给那么多家公司干活,怎么就认定跟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现社保局已认定工伤,让去领认定工伤单子,该怎么办?还有上诉的空间吗? 公司希望找个律师事务所委托此次案件,想要上诉至高院,希望找个有人脉关系的、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委托。

民事相关
2012-05-15 1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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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