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1离婚,10年春节后同居,现一女一子。离婚后子女由女方抚养。同居后男方没有工作,也很少在店里帮忙做生意。财务的支出多数由女方提供。11年女方曾转账10万给男方做生意,但因生意失败,男方还款约3万给女方。现男方要求分开并要求女方支付50万。请问是否合理?现女方的资产有两套物业、两套商铺、私家车一部,男方没有财产。如果分开是否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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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这些财产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不需要分割给男方。
离婚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解决,男方提出的离婚要50万事没有法律根据的。
子女抚养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定,由此判给女方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这样男方要支付给女方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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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的,财产法律上来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各自的归各自。直接分开就行了,要求支付50W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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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话,可以分割。如果没有的话,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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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存在同居关系的,不存在婚姻关系,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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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共同的财产,原则上可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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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