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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14日晚上21:30分公司老板陶**带人到公司拉掉公司的总电源,当时公司内一片漆黑,员工匡**出来巡查时遇到老板陶**,匡问陶:“为何把电拉掉”。陶当即打匡**一拳,使匡嘴角出血,当陶打第二拳时匡**拿手中喝水的塑料茶杯回了陶一手。听到动静后其他员工出来将他们拉开,并打110报警。当晚约22:30分**派出所民警到公司了解情况后即带有关人员到所里问话做笔录,当晚王指导员看双方伤势较轻又神志清醒就让双方回去调解。当晚陶**回去即到**人民医院做脑部CT,医生告诉一切都好着后,陶**回家。第二天陶**家属及亲戚又到派出所闹,派出所王指导员要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再到所里问话做笔录。由于陶**家里不同意调解,王指导员决定将双方行政拘留,匡**当天下午即被行政拘留5天;陶**借口自己头疼,王指导员同意陶**到医院继续检查待两天后予以行政拘留。陶**为了逃避行政拘留,他通过熟人硬是住进**人民医院。几天后被查出“耳膜穿孔”? 2012年4月19日上午匡**行政拘留结束回公司上班,当日下午即被以“故意伤害”罪名而刑拘,4月28日被**人民检查院批准逮捕。请问事发当时**人民医院做脑部CT,医生告诉一切都好着后,后面的耳膜穿孔鉴定是怎么来的?

刑事行政
2012-05-14 16:02: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