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遇到一个问题想问您一下,我是一名还没毕业的大学生,在3月12日我进入公司工作,办入职的时候公司就叫我签了合同,我就签了,也没一式两份,那合同也没公司法人签字和公章,试用期一个月,我觉得这份工作不适合我,我于4月24日向经理提出了离职。期间我还没有写转正单,公司规定试用期提前七天,五月三日我们部门经理同意我离职,单天我就交接完走了,但是到副总签字的时候不同意,公司有规定需要10日或25日找副总签字,但是可以委托,所以我委托别人10日去找领导签字,但是副总在我的辞职单上写明要扣我500元违约金,当初我并不知道要扣什么违约金啊,公司这样这样做违法吗?如果要找劳动部门举报的话是不是凭借这张辞职单就可以了,且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