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号,我与**英语签订了一个就读的合同,但是我怀疑此合同有欺诈行为,而且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并没有让我知道我该知道的内容,包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来我看了才知道的。其中有一条说学员可以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退学。但在签订合同时有一条格式条款说双方非法定原因不能解除合同,请问只是附和合同法中第四十条规定的说格式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权利属于无效的条款吗?这样的合同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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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合理。可致电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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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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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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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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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