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们好!请教一下、甲方对乙方公司{倒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请教的问题是:一是在什么情况下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清偿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二是在什么情况下甲方的乙方的债务清偿不能超过注册资金限额。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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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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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对乙方的债务清偿不受注册资金的限制是“在乙公司人格否认之时”,也就是实际控制股东(甲公司)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清偿债务都受注册资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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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都会受到注册资金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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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