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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7月在一家电子厂工作,合同是一年一签,不过在2008年后单位在合同上注明合同延续,期限还是一年,已经签到了2012年7月。现在单位提出不再续签,给予2008年后每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或者继续干不过要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补偿就从2008年算起吗,2004年7月到2008年的工龄就没有补偿吗?是否应该和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单位不同意怎么办?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

劳动纠纷
2012-05-13 17: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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