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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内容为: 公司各单位、部门: 某某某,男,高职文化程度,198X年X月出生,2008年9月参加工作,定期劳动合同(2014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系XXXXXX公司职工。 该同志2012年3月21日书面申请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三十七条之规定,自2012年3月22日解除劳动合同,不于支付经济补偿。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二日 公章 我当时写辞职报告之前,和单位人力资源部员工谈好的是3月份的工资全发,社保交到3月份,所有证件退还给我,叫我写个个人原因的辞职报告,我就写了因家中有事。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只签了我的名字,解除劳动合同原因、其他证明情况、支付经济补偿金无等内容都是先印好的。 我咨询下:1。我现在已经办理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上面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文件,现没工作,能领失业金吗? 2。我21日交的辞职报告,22号就解除合同,按上面解除合同 文件,算三十六条还是三十七条还是两条都算? 3。当时协商时单位人力资源部员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经 济补偿金的,已经没有此法律了,这样说算不算欺骗我 希望好心的律师详细解答下,谢谢!

合同纠纷
2012-06-20 16: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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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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