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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02年因为属于过错方,被前妻起诉离婚,后在法院协议离婚,两岁女孩归我丈夫,前妻在分的价值六万元房产的五分之一里面的二分之以后《相当于五千元左右》在协议里注明自愿抵做孩子抚养费,很明显,距今快十年了,五千多元根本就不够,但我丈夫前妻一直拒绝再支付一分钱抚养费,并一直以我丈夫为过错方为由一直威胁起诉他,请问,现在快十年了,孩子也十二岁了,在我们经济拮据的情况下我们能够以孩子的名义去法院起诉孩子生母,要求追加和补偿以前所欠的抚养费么?

婚姻家庭
2012-05-11 00:49: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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