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末,经介绍人张某某介绍认识了一名叫翁某某的女子。当年9月3日,我陪同其前往南京巿**街**购物中心鼓楼店购买iphone4手机。该女子事先打听到该超市可分期付款,到店才得知要办信用卡才能分期,她不愿意办信用卡,于是提议向我借款并在一年内分月等额偿还。当时考虑到我和介绍人关系不错,我相信即使将来出现债务纠纷也能解决好。于是我在玄武区**李**手机店刷本人的**信用卡4343元购得iphone4一部,该店购机记录上签署的是翁某某的名字,刷的是我的卡。但是借钱的当天下午,她就发短信要求我在她没有还完钱之前不得与她交往。我颇为恼火,后与其交涉,同意次日归还我手机,断绝一切联系。2011年9月4日,我俩相约在**公园门口见面,但她却带来了一个地痞流氓。我觉得她毫无诚意,强烈要求其归还4300元现金,双方约定2011年10月1日归还人民币4300元整。期间地痞流氓对我骂骂咧咧,言语恶毒。但是到还款日,该女子将我的手机号拉入黑名单,联系不上。我于是找介绍人联系讨要,未果。该女子母亲不愿过问此事,我保留了与该女子母亲两段电话录音,可确定案件基本情况。如何维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