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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10年底从广州一公司购买了两个商标,于2011年1月获得商标总局的受理,2011年期间全部转让费用已经分次付清。2011年12月,商标总局来函(申请转让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通知要求三十日内补正,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时到今日转让方却迟迟不给出具公证书,期间催了N此,都以无数理由推诿。其公证费(合同中未规定此费用)转让方要求我方支付,为了尽快取得商标,只好于2012年3月给对方打过去。请问1.商标总局要求三十天内补正,我们都半年了也没补上。我方的商标转让还能不能继续?2.我们要维权的话,应该怎么做?3.其中有一款商标2013年到期了,如果还办不下来,我们不准备转了,这样的话我们支付的所有的钱,包括转让费和公证费等能不能要回来?我们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方要承担什么责任?多谢!

知识产权
2012-05-10 1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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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我国商标法及其条例对商标转让规定的很原则,只要提供转让协议,提交转让申请就可以,因此,具体转让流程仍然需要咨询商标总局,因此30日内补正延期是否转让还能继续咨询总局,但我认为,要求补正的是最关健的转让文件,因此,很难继续受理可以咨询。
    2、商标转让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于股权转让基本一致,需仔细考核比如该商标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比如被担保、查封、是否存在商标许可等等问题,因此很慎重需要专业人员介入,至于维权,我认为,即使合同没有约定,但对同意转让声明的公证,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当然对方是否违约、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应当看到合同书及其相关材料后综合分析,建议携带相关材料具体分析。
  •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因对方不合作超过补正时限,导致商标转让不成功的,可以主张返还价款及损失。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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