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4年7月份欠李某款2万余,欠条上没有标明还款日期和利息。李某在2004年7月份起诉,当时无能力归还。至今2012年5月份。李某突然冻结我的工资卡,并要求还款包括利息4万余元。并且拒绝双方谈话,请问这个利息要的合理吗?利息是按照银行利息算的,还是贷款利息算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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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目前从你说的情况分析不出债权人的行为是否合理,从情况推断过程是不是应当是这样的,2004年债权人起诉后由法院判决还款,判决生效后申请了强制执行,但你一直未还款,2012年法院冻结了你的工资卡,是这个过程吗,如果,你可以让法院出具一下4万元的计算方式,看看是否合理,法院在执行阶段的利息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的,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延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标准。如还有不清楚的或新情况再回复或联系。祝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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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合理,按照贷款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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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案件在执行期间按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建议电话联系面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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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来我律师事务所,为你计算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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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