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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租户提出因经营不善与我达成补充协议,将租期改成至今年底11月。且从今年5月起寻找新租户,如果到期前找到,则退原租户一个月押金,并退剩余租金;如果没找到则两月押金不退。违反此协议则支付20万违约金。今年5月原租户应支付下半年租金,但没有支付,想搬走。或者要求新租户支付较高转让费。目前没人愿意租。请问,原租户是否属于违约并应支付20万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2-05-09 18: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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