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5月1日于**购买了一套家具,促销特价款(不是样品也不是定制款),约定7月送货,当时与卖家签订了**的定/销货单,交了总货款10%的定金。 事后思量不妥,于是5月6日向**申请退货,要求退还定金。但其回复说,本人购买的产品属于特价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在其“30天无理由退货”范围内,故不能退还定金。
本人查阅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并且其他省市对此类问题有过定论:特价商品与处理品概念不同。处理品表明商品的质量有一定问题,而特价商品往往是断码或者过季了,但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特价商品销售也应该完全遵守商品销售的有关三包规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于商家明示消费者特价商品概不退货,这种单方约定属霸王条款,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如果依照此番说法,“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无效。可否理解为本人的订单就是一个普通订单,不应该特殊处理,而应该享受**30天无条件退货的承诺,10%的定金可否主张要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