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于2008年底开始月供。2010年6月2日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约定:。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双方共同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买受人同意委托开发公司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委托费用按实结算元人民币。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地,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应当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2的违约金。我于2012年5月6日得知可以拿证,询问开发商后拿到产权复印件(说是原件还要用于按揭中的某些程序,办完即还),复印件上的办证日期为2011年12月6日,请问:我该怎么要求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