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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76年迁出户口去云南,后没了音讯,现怎样报失踪死亡?上哪里的法院?谢谢。

其它综合
2012-05-07 18:13:42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的情况一般是这样处理的: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2、你可以直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如有需要,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结合您的陈述,既然其户口迁到了云南,且现在肯定也是成年人,如果他已经结婚则您必然是丧失了申请宣告死亡第一顺位的权利。
  • 到你儿子失踪前的住所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 1、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2、你可以直接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 在户籍地法院起诉宣告死亡,欢迎来电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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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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