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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为甲,借款人为乙,借款证明写为:因乙于2012年5月6日与借款人甲签订某某编号借款合同计借款贰万元,(误把出借人写成借款人了),而且写明了乙不能履行清偿责任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证明上标明了合同编号而借款合同没有写错,这样的证明在法院不会有歧义吧,谢谢

债权债务
2012-05-07 2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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