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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屯是一个自然屯,共有11户农户,1983年1月县人民政府将我屯埔那栏(现在的钦龙山)、福田山连片山地划分为我屯11户农户自留山。自从我屯11户农户领到《自留山证》以后,各农户陆续在各自的自留山上种上了八角树、松树等经济树,但成活率并不理想。在这样的情况下,乡政府领导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改变我屯11户自留山的造林规模,于1993年3月无偿给我屯11户农户的钦龙山、福田山重新炼山,种上松树,称为“扶贫工程”。乡政府种上松树后,经过各户对松树精心抚育与管理下,松树长得茂密喜人,很多想谋取暴利的人早已对我屯11户自留山上松林垂涎三尺 身为村委文书的承包方为了达到其谋取暴利的目的,2004年他多次到我屯唆教扬言:你屯钦龙山、福田山的松树是乡政府出钱来种的听说乡政府准备派人来收回管理,你屯现在趁早把钦龙山、福田山发包出来,还拿到承包费,要不然乡政府来收回管理了,你屯一分钱也得不到,如果你屯给我承包,乡政府那边由我去疏通,我屯经济联合社主任和11户户主经不起诱骗和压迫。 最终于2005年1月承包方把自己已拟好的《合同书》拿来我屯签订(盖屯经济联合社公章和主任签字,2个户主充当代表签字,承包方签字),然后把合同一式6份拿去盖上村委、乡政府公章,并叫2个户主充当代表和屯主任去县公证处作公证材料。 我家在2005年之前共有7个成人(5兄妹和父母),但只有我爸同意签字并领了相应的一份承包款,现在我们5兄妹想把我家自留山林拿回来,该怎么办?

民事相关
2012-05-09 22:31: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