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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xx村民,现政府征的土地不是1984年分包的承包地而是1992年经本组与军分区协商归还的土地,为便于管理禁止丢荒在当年把土地平均分入大户(我们已嫁入且户口迁入本组生儿育女),在1995年土地小调我们也要求分包土地但本组只是在1996年开会讨论决定几条方案,其中一条到1996年底止户口迁入本组媳妇、女婿都享有本组村民同等待遇,也就是说这片土地我们也有份,可如今政府征地了却按1984年有承包地的人(死人也得)才可安置宅基地,我们这些人得不到安置,这样合法合理吗?如不合我们该怎样维权?谢谢!急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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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2 21:15:2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