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原是 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其加班小时过多(每月都超过了100个小时)不能胜任工作,故和工厂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厂领导不同意,且想办法开除我,本人为了有个好的名声,于是于2012.3.7日提出辞职。本人在辞职之前一天在鸠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过一份投诉书,详细写明了情况,并提出赔偿申请,但5.2日我去查看时上面竟然写着: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不予经济补偿。请问律师对于这种违反劳动法每月加班最多不超过36小时的行为,我能提请劳动仲裁吗?有机会赢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