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与x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合同,后X公司终止业务。本公司诉讼X公司违约。X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X公司终止合作业务的文件,法院判定X公司据此文件可以终止业务。由于X公司在接到文件后并未通知本公司,在文件下发后还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个继续扩大业务的补充合同。本公司打算再申请撤销补充合同,但对一年期的撤销时间的起算日有不明之处,X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和庭审辩论时间已过一年,但法院判决时间未过一年。本公司在法庭上已表明过去未看到过该文件,所以不认可文件“三性”,但法院判决时认定该文件有效,既然该文件具有可终止主合同的效力,那么当初X公司隐瞒文件,诱骗本公司签订扩大业务的补充合同,肯定属于欺诈,本公司想申请撤销补充合同。现咨询在本案中一年的撤销期起始日应当如何计算,是上个案子收到证据(内含文件)时,庭审辩论时,还是收到判决书时。烦请解答。
-
判决生效时起算。当判决生效了才能确定那份文件对双方有效。此时你公司再根据有效文件主张撤销权。
-
因为很多是实务 的事情我建议您把材料给律师看看比较稳妥。
-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也就是你收到证据的时候。
-
写的比较乱,你还是拿证据过去给律师看下再说吧。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