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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是两边人在KTV打架(用A方和B方表示),然后A方去医院检查受伤人员,结果B方人员不罢休直接追到医院,结果双方又打起来了,最后由警务人员用催泪弹才制止了双方。这件事是2011年大概5月份发生的,6月初参与人员去公安局自首,双方参与人数有20多人,自首之后A方拘留了4人,B方拘留了大概7人,这些人员一直拘留到今年的开庭,开庭时间是2012年4月25日和26日。将近一年的拘留时间,这样合理吗?开庭之后法院宣判是判刑4-6年时间,具体时间15日后通知。依据是“影响恶劣,参与人数众多”,这样的理由够充分吗?那他们是自首的,就不是态度端正、有改过的表现,那之前的自首不就没有什么作用?

刑事行政
2012-04-29 10: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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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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