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处房屋出租给别人当仓库在用,当初出租的时候说好由承租方承担水电、卫生、物业等非出租方收取的所有费用的,也签了合约。但后来因嫌麻烦,我们从第二年起就没有再每期都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按原来合同办,半年为一个租期,以租方提前一个月把租金打到我帐户为准。到现在总共有4、5年了,前些日子我去物业办点手续,才知道物业费一直没缴,小区物业说,没有通知我是因为他们找不到我的电话,曾找承租方打听过我的联系方式他没给,当时打电话给租户他也不承认当初有说让他给物业费的,我说拿合同给他看他又不愿意见面,我想有合同白纸黑字约定的是应当具备法律效果的,他就说自己到处都有租房子,重来没听说过还要租户出物业费的,都该房东出的。现在我们闹得有点彊,物业费我已经先行付清了,我想询问下该怎样追回这部分损失?特别感谢您百忙中的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