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男朋友于2011年11月份在网络上认识的,相处了一段时间,春节也去双方家里给父母见过面了。在一起一段时间后因为私人的原因,后来辞职了,直到今年2012年4月份找了一份工作,这期间差不到共同开销都是他给的,我自己也掏了一小部份。只是因为他个性很要强,在这期间我们发生过无数次的争论吵架甚至发生支体冲撞,自己真的也很累了,想到了分手,他提出来要求我支付感情创伤费作为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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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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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在适用婚姻法相关规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规定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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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没有进行合法登记情况下,进行同居不受法律保护,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但不具备合法正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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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当夫妻的一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另一方该不该给呢,什么情况下该给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你有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情形则应赔偿对方精神抚慰金。
注意,只有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夫妻一方出于愧疚不在乎另一方是不是也存在过错自愿给另一方精神抚慰金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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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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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这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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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这种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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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不用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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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