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2年4月11日13时30分,XX驾驶辽GLXXXX号(肇事时悬挂辽GXXXXX号)小型轿车沿卫东街由北向南起步变更车道时,与沿卫东街由北向南直行的X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XX以及乘坐电动自行车人X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XX驾驶机动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法律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XX XX无违法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