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跟朋友借了高利五万圆。每月利息15%。
一万块一千五圆利息,总数拿了4万二千五百圆。还了4-5个月利息,不低二万利息。
最后自己承受不了,跟朋友说无法还利息了,口头商议按每月还一千至二千还本,还了1.6万圆。
后来因工作无法确定收入而无法还每月1-2千圆的本。现在他找了律师寄了张律师函给我,说:
2010年10月8日你因资金紧张向XXX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于2010年12月12日归还,对此有你亲笔签名的借条存执为据。而今。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你仍有尚欠借款人民币3.4万元未归还XXX。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