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本是我一个朋友的,当时朋友要以26万卖给我,我没有钱,就从另外一个朋友那里借钱,借了一二万块钱,可是还是买不起房子,就决定不买这个房子了,这个借给我钱的朋友就说:你买吧!从我这里拿钱,等钱给清了,就算是她买的这个房子,等拿到房产证的时候就把房子直接过户到她的名下。当时我也没多想,就觉得都是朋友。就直接给她签了个卖房协议。以我是房主的名义签的。。就这样从07年下半年从她那里拿钱,每次一万到两万不等,每次拿完钱都给她打个借条。因为房主要一次拿钱,所以钱一直都在我的手里,到10年的时候,房主不愿意卖了,我与房主没有任何协议。我只好给这个借给我钱的朋友说这个钱我还给你吧,人家不愿意卖了。可是这个朋友说:没事,等你什么时候买到房子什么时候为算,当时又签了第二份协议,现如今五年了,钱在我手里,房子还是没买到,她就要我赔她35万,要不就告我诈骗罪。这样合理吗?协议都是对方写好的,我只签了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