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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个保安2011年5月8日当班期间,公司财产失窃,损失金额以万元计算。当时公司的处理决定为报案并所有保安队停岗一周并做出书面的检讨。该员保安因为检讨不够深刻及平时表现欠佳,公司决定通知他来办理离职手续。但是该员保安以他有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未前来办理手续。经与其协商后,口头同意其停薪留职,待有合适岗位另行调配。该员也同意此方案。但2012年4月24日的时候,我司却收到劳动局下发的关于该员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其要求我司赔偿他的工资(从2011年5月至今)并补缴社保(停薪留职期间)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其它综合
2012-04-26 21:37: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