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这样的,我出租一处当铺给人做生意,签订的合同租赁是期限3年,但是租当铺的人因为某些原因提出转让,签转让的时候,我因为不懂这方面的一些程序,转让合同上的签名是由我跟第三方签订,这里面涉及到一个押金的问题,之前我跟租我当铺的那个人收了3000元押金,承诺期满退还,否则不退,当时签转让合同时,我没有跟第3方收任何押金,我以为是租当铺的那个人跟第三方收了钱了,但是当租当铺的那个人打算退房的时候,他跟我要回押金3000元,以及装修费1000元,但是我没有收到第三方的任何押金,我还需要退还押金给租当铺的那个人吗?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第三方是第一方跟租当铺的人介绍过来的,但是现在第三方迟迟没有露面,也没有提出不租,也没有交任何的押金,电话也不接,像这样的情况的话,我跟第三方的合同还生效吗?那么第一租方跟我要回押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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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本人与原来承租者自愿达成协议将该当铺转租给第三人,而且也已经以你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的话,相当于你本人与原来的承租者合意提前解除了当初的租赁合同,那么当初你收取的押金,如果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话应当归还给原来的承租者的;至于装修费用,据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双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依据我国法律,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的,一般是不予支持的。因承租人对房屋场地进行装修装饰主要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生活或经营需要,承租人如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与其租赁期限相适应的装饰装修费用,该费用作为其租赁房屋的投资成本,应当在租赁期间内摊销完毕。现在的特殊情形在于双方的租赁期限没有届满,是提前解除的。合同提前解除,意味着承租人装饰装修费用尚未摊销完毕。承租人不能利用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价值,是由该合同解除导致的,该价值作为合同解除的损失,应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负担。双方违约的,根据各自过错分担。现在是双方自愿解除合同的,双方都没过错,因此对于装修费用双方在解除合同时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约定的话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补偿;至于第三人与你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押金问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处理,具体的法律问题建议还是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追问:你的描述不够具体,但是可以给你两个意见,一、根据你描述的你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还未正式签名,而且对于合同的主体都还没弄清楚,你可以主张该合同没成立也并未生效,而且如果是由于原来的承租者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起来,你还可以主张你与第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因为他们的恶意串通造成你的损失而无效,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你与第三者之间的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你要求原来的承租者继续履行原来的合同;二、如最终不能继续履行原来你的承租合同,你还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明显第三者存在恶意磋商的行为。
回复4f98e47c28f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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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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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具体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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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结合合同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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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需结合合同的约定确定。如需法律帮助,请来电咨询。
追问:您好,我已经传真了合同过去给您了,您看了吗?您觉得如果像这样的一个情况,它能打官司吗?或者说这种情况是属于一般的民事吗?
追问:您好,我还想请教您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合同上有一条是这样写的: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生效日乙方“即”付房屋押金及当月租金。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收到第二承租方的任何缴费,那是否是否说明这份合同未生效,如果这份合同未生效,那么我有权要求第一承租方继续履行原来的义务吗?还有我咨询了您这么多问题,如果到时候我跟第一承租方未能协商解决,像这样的情况能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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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