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4楼住户,5楼住户卫生间漏水,损害了我饭厅天花板,卫生间与饭停墙壁的部分装修,因协商无法解决,上诉到法院,现一审法院要判决时,楼上说是楼上室内公用下水管道漏水,在一审法官看后,不认可的情况下,楼上私自将室内公用下水道处装修打开,但楼上装修是用水泥和瓷砖直接包裹在公用下水管道上,因水泥和PVC下水管道材料收缩不一样,长时间会造成公用管道开裂,是否可以认为:楼上住户在未经本单元其他用户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室内公用主下水管道的外形与机构,违反了“城市异体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所有人权利和义务中第三条: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使用和管理中第4条:一方所有人如需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除须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人为因素中第2条: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由此是否可以认为,楼上强调是公用管道漏水,应由本单元用户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成立,而是应由楼上住户独自赔偿因侵害其他共用住户的权益引起的一切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