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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该校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拆掉临街的一栋简易食堂,利用原食堂的地基,修建了一栋占地400平方米的两层商业铺面,全部用于出租经营,所获收益全部用于教师福利。 2008年5月,市土地管理部门发现了这一情况,立即立案查处。经查,市第二中学拆旧房建新房只经市建委同意,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划拨土地使用用途变更手续,商业铺面修好后用于出租,也未将出租商业铺面的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为此,市土地管理局决定按照《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的规定没收市第二中学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但因没有收集到证据,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料,在收集证据是遇到障碍。校方拒绝向市土地管理局提供房屋出租合同,又对承租人施压,不准他们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供证据,市土地管理部门不能依法取得时第二中学违法出租土地的非法所得的准确数额,罚款金额计算不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能对市第二中学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为一旦下达行政处罚书,对方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土地管理局因行政处罚依据的证据不足,可能会败诉。因此,市土地管理局依法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为55元。据此,市土地管理局对市第二中学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市第二中学补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审批、等级手续。没收违法所得4万元,并罚款2万元。 你认为这个案例应该如何审理,它违反了那些法律?请对案例进行评析。

其它综合
2012-04-26 22:05: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