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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请教您的问题是:一家外企的老板从外地购买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中有一位股东为陈姓男子),在做股权转让时陈姓男子和外商均将股权转让给一王姓外商。王姓外商持有100%的股权。后该王姓外商将公司迁移至西安。在迁移之初,王姓外商与陈姓男子签署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陈姓男子出注册资金的15%购买公司15%的股份。该协议只是为了在办理股权转让时使用,实际并未发生该交易。但在西安办理相关手续时,西安工商不允许中国公民已个人名义注资外商企业,所以在当时股权的转让就没有办成。在西安的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上均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公司迁移过来后,该陈姓男子一直担任公司董事及总经理一职。我的问题是:1.该陈姓男子在法律上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有查账的权利。2. 如要罢免该陈姓男子的董事和总经理职务是否需要陈姓男子本人同意。还是说股权所有人同意即可。3.公司在运营期间曾销售过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食品,涉及的销售金额约40万。如陈姓男子处于报复向相关部门举报,老板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是否有刑事罪,陈姓男子是总经理是否也要追究他的责任。

公司专长
2012-04-26 23:00:20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1、陈姓男子不是股东,无查帐权利。
    2、该陈姓男子的董事资格罢免由股东会决定,鉴于是外商独资公司,应该是股权所有人决定即可;总经理职务的解聘由董事会决定。两者皆不需要取得陈姓男子本人的同意。流程上建议:先罢免陈姓男子董事资格,然后再开董事会,解聘其总经理职务
    3、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食品,涉嫌刑事犯罪,单位和直接负责人都会受处罚。因陈姓男子本人就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管理,他有责任,所以,为自己考虑他应该不会举报。假使他举报,老板(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如果没有参与且不知道该行为的话,应该没什么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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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对外具有公示、公信力是以工商登记为准的,因此不具备股东的资格;罢免陈某应当依法进行,准照公司法的规定来;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食品的问题,涉嫌犯罪,对此案,一般实行双罚制,企业罚款,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陈某是否会被追究与他是否参与此事有关
  • 陈姓男子属于股东,其他问题需要知道该陈姓男子是否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该陈姓男子只签了一份出资协议,实际并未出资,且西安的工商局并没有确认,因此陈姓男子不具备股东身份和资格,但是可以受聘担任总经理职务。
  • 结合具体情况后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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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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