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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介绍: 1986年,我全家7口人(农业户口)从外乡镇搬家(搬迁)到现在居住的村,几十年来种地为业。那时起到今天,我家在村里承包种地,经历了四个时期: 一、1986年至1996年:“过户”承包,依法种地尽义务十年。 1986年起,我家从同组14户村民手中,接受了他们嫌多了的承包地,和集体空余的机动地(荒地),共计33亩,一直承包耕种到1996年。当年,村民和村干部都说是“过户”给我家承包。也就是说这33亩地,从1986年后,村委会与我家建立起了发包和承包关系了。(但是当年,我家不可能有现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后的法律水平,对于“过户”一词只能理解到这个水平:地归我家种,农业任务归我家承担。所以当年并没有与各农户签订所谓的“转让协议”书,也并没有向当年的村委会索要所谓的“承包合同”,只以为村委会既然有帐记载在那里,而且也自以为我家户口也迁入到村里,成为村民中的一员了,这33亩地既然群众干部都说是“过户”给我家了,那当然就归我家来承包了。)就这样,这33亩地,我家就一直安心承包耕种到了1996年。 二、1996年至1998年:依法流转,有理有据。 到了1996年,随着子女外出打工、求学,我家种地人手不足,想把“过户地”归还一部分给原村民。但当时农业负担仍很沉重,当初这些农户原本就是因为嫌地多而纷纷要求村干部“过户”给我家来承包的,所以都以已经“过户”了承包关系为理由,不同意接手。村委会干部也好不容易将地交给了我家承包,所以村委会干部也不同意替我家做村民工作。没办法,我家只好找来老家一亲戚,把33亩地中约10亩交给他,让他家来替我家耕种(因为村委会不接受他家的户口,所以他只能算是给我家帮忙代种地。这部分地,我家这位亲戚从1996年一直种到了去年2011年。因土地可能马上要被国家征用,村里一部分不良村民将他家驱逐赶走了。)另一部地,当年同组一村民在当年村书记的授意下,表示愿意接受种几年,但明确表示不愿意“过户”,我家为了防止他不上缴国家公粮任务和承担农业赋税,所以与他签订了“责任田转包协议书”,约定他种地期间必须完成地上的一切农业义务责任。然后,我家两位老人就只种剩下的2亩旱地(种菜)过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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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5 09:00: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既然您手中有承包合同书,征地补偿中的青苗费归您所有。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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