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你好: 我现在是经营一家中型汽修厂,在2010年10月19日,经本县交警大队扣留一辆事故轿车于我厂中,此肇事轿车当时可能造成人伤所以车在我厂里一直没有处理,之后大概是2010年年底了,外县法院来我厂下达了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当时我还不在这厂,原厂里的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意思是,对我厂停放的这辆车不予放行,并附加民事裁定书一份,大概意思是,申请人(被害人)像法院提出申请对肇事车辆的扣押,而法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采取保全措施,所以对我厂停放的事故车辆予以扣押。后面写的是,申请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而去年年底,此车主来我厂要求修车,修车当然是情理之中,那时我就在厂里,此车之前的法律纠纷我一概不知,当车修完以后,我给保险公司打过电话,然后也给当时处理此车事故的警官打过电话,说此车已修好,能不能放行,得到的结果均一样,可以放行。事情到这告一段落,然后今天外县法院来我厂要求我交出此车辆,我说车辆已放行,他拿出当初的协助执行书有签字并有公章,说我厂未经法院同意故意放走此车辆,要追究我厂的刑事责任,然后给我下达了一份法院传票,让我明天早上到当地法院,我意识到事态的严重,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办,具体责任严不严重,所以请律师为我了解了解,现在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2-04-24 23:54: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