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房产证上有被执行人和未成年人的名字,而且这房子是合同发生纠纷以前买的,法院要把拍卖该房屋的款项全部用于还债务,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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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仅是一套住房,是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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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必要时可以的。如果想要解决可以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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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拍卖的房子怎么过户? (一)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二)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三)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四)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需提交证件(以下资料必须是原件) (一)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民事裁定书; (三)委托拍卖书(法院委托); (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发票; (五)私有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及身份证; (六)地税完税证明; (七)契税证明。 注意: 1、个人买受拍卖标的房屋需另提供资料: (1)买受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买受人婚姻状况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买受人为18-49周岁非本市户口的女性流动人员需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2、单位承受拍卖标的房屋需另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对原件收取加盖公章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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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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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院拍卖所得的房产应如何办理手续: 1、首先确认法院是否解除了对该房产的查封; 2、材料准备好,用书面方式寄给有关部门; 3、当事人自愿履行判决或裁定的,由当事人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一方不愿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由银行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登记机关根据法院的强制过户的判决或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过户; 4、可让法院出面协调建设局和国体资源局的关系,依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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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