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拆迁安置户,2009年政府与本人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在协议中本人选择的是“迁建安置 调产安置(60平方)”的拆迁方案。“迁建安置”是由政府提供土地125平米,本人自行建造,房屋已于2010年建造完工。“调产安置”中的调产安置房60平米是由政府代建的。按照协议约定,该调产安置房交付时间为2010年4月10日,但实际交付时间为2012年4月18日(刚刚接到政府的交房通知)。由于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政府不打算支付任何违约金,我想请问律师,政府有否违约行为,如果有的话该如何承担。另外须要说明的是延期交房原因:因为质量及消防不合格,验收一直未能通过,后通过多次整改直到今年4月初才验收合格。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