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于2012年1月9日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已申请认定为工伤,住院到出院都是公司帮我垫付的医疗费,到2月份经交警协调评判2:8责任处理,肇事者为主责任,我为次责任,肇事者按责任认定书80%赔偿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后,我把公司垫付的医疗费还给公司,然后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给公司帮我拿医疗费用清单去办理医疗报销,现在5月份才打电话来说不可以报,说保险公司那边说肇事者已赔偿了医疗费,所以不能做医疗报销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律师,社保局这样说是对的吗?我们公司买的都是五险一金啊,再说医疗费用清单是原始一份,为什么不能报销?当时在交警那里协调的时候考虑到肇事者的困难,所以把医疗费用报销的部分钱也计算在赔偿内,现在公司又说社保局有这样规定,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