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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人对内有追偿权,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为什么会存在某些合伙人超额承担债务? 若甲乙丙约定“所有的债务仅由甲承担,与乙丙无关”该合同生效后,仅在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债权人无效?那甲对乙丙还有追偿权吗? 2.为什么合同型合伙人无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 3.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是什么关系?隐名合伙的所有合伙人都是隐名合伙人吗

民事相关
2012-04-21 22: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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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