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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对此法院判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人认为判案不公

债权债务
2012-04-22 11:19:46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如果你能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上诉。
    追问:若对方承认 属于个人债务,我要怎样打赢官司?
  • 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可来电详询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 不服可上诉
  • 你认为判决不公应举证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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