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原是南京某国营工厂的职工,2002年应工厂要求,参加了由该厂出资80万元、南京市政府出资40万元、个人股东出资80万元成立的所谓"4-4-2"公司;公司章程中注明个人股东的出资额可以分两年、三期完成,因此除了我全额出资外,其他个人股东均只出资了认购股份的50%,以后再也没有认购剩余股份额度。如今该公司资不抵债,请问我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可以向其他个人股东追偿损失吗?谢谢!

刑事案件
2012-04-22 17:26:2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