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南京某国营工厂的职工,2002年应工厂要求,参加了由该厂出资80万元、南京市政府出资40万元、个人股东出资80万元成立的所谓"4-4-2"公司;公司章程中注明个人股东的出资额可以分两年、三期完成,因此除了我全额出资外,其他个人股东均只出资了认购股份的50%,以后再也没有认购剩余股份额度。如今该公司资不抵债,请问我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我可以向其他个人股东追偿损失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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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有权起诉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具体咨询律师,审核材料给出律师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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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你有权起诉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如需法律帮助可致电找南京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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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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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要求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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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的。
首先,你对另两股东未出资的60万有连带责任。
其次,可以要求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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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要求其他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对外公司股东之间须承担连带责任;
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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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