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某煤矿决定招收井下作业工人25名,其中有10名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拿出事先拟订好的劳动合同要求工人签字。合同中的内容包括:(1)婚丧假期间不支付工资。(2)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2小时。(3)职工一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60天以前通知用人单位。(4)职工可以自愿参加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5)在合同期内工人患矽肺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6)连续工作二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发生争议。 【问题】
(1)该煤矿在招收工人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的行为?
(2)该合同的签订程序是否合法?
(3)该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