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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15条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第66条 气瓶充装单位及其气体经销者,有责任配合气瓶事故的调查,气瓶充装单位应承担由于充装不当造成的事故的相应责任。 若托管气瓶在出充装站后出现安全事故是由充装单位负全责吗?,假如充装单位与气瓶委托托管方签署协议,出充装站后发生安全事故由委托托管方承担责任,这样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区分?签署的协议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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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14 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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