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三个朋友合资在马来西亚开公司,但为了可以两年才签证一次,所以需要将我们四个的名字写在法人营业执照上,这样可以吗?另再签订一份协议注明其中两人系免去法人需承担的法律和债务责任的,这份协议在中国和马来西亚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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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是否有效,应依马来西亚的法律判断,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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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只能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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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来西亚1961年《合伙法》如果在马亚西亚成立的合伙企业是可以将你们4人的名字都写上去的。但你们签的免责协议只对你们4人有效,对合伙人之外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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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