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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女于2011年12月份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她即回娘家,我于今年3月份起诉与她离婚,法庭调解离婚。离婚后我又起诉她返还 财礼5000元,衣物款5000元,三金10000元,衣物款及财礼交给了她母亲,并经介绍人手。但介绍人开庭时证明说三金知只是听双方说给的10000元,这个钱他未经手,财礼及衣物款经他手,被告对于三金又不予承认。开庭时我未递交我的家庭困难的证据。现在法庭能判返回我什么钱,有多少?

婚姻家庭
2012-04-19 2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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